
大法官释字793号解释宣告党产条例合宪,但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为,声请释宪的7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将来若负责日后相关的诉讼案有偏颇之虞,声请回避。北高行依被声请的法官承审案件分案,其中,承审中广为附随组织暨移转及追征案的法官陈心弘部分,今(29)天裁定驳回,可抗告。
据党产会主张,审判长陈心弘之前与法官陈金围、毕乃俊所组成的合议庭,在另案事件中,以党产条例违宪,声请司法院解释,之后,又与改组后的该案合议庭法官林丽真、林淑婷提出声请释宪补充理由书,主张党产条例规定违宪。因此,该会认为,陈心弘不认同党产条例的立法,并主张党产条例违宪,在客观上已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其履行职务有偏见,因此依法声请回避。
但北高行裁定,法官应依据法律独立审判,乃宪法对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诫命规范,在宪法或法律并无明文法官得以拒绝适用法律的情况下,法官才会声请释宪。因此,释字793声请人提出其确信党产条例违宪的理由属于当然,除非全盘否定法官声请释宪制度存立的必要性,否则党产会所执法官应予回避的论据,显然有违释宪的要求。
不过,党产会表示,过去陈心弘曾主张:“转型正义直白点说,就是新兴民主国家怎样和前政权算帐。”(109年6月20日声请解释补充理由书第6页),又表示:“原处分经停止执行……也只是实践转型正义的时间向后移动”(107年11月27日北高行107年度裁字第78号裁定第19页)。陈心弘显然对于转型正义的概念内涵有其独特见解,并非单纯因党产条例及其立法理由就“转型正义”之概念内涵未置一词而生误解,亦与普通法院依合宪原则善意解读法律之多数作法不同。
党产会也指出,北高行的新闻稿以党产条例及其立法理由未就“转型正义”之概念内涵详予说明,合理化陈心弘声请释宪的动机,与陈心弘过去的言论有所扞格。该会将于收到正式裁定后,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对外说明。
大法官释字793号解释宣告党产条例合宪,但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为,声请释宪的7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将来若负责日后相关的诉讼案有偏颇之虞,声请回避。 北高行依被声请的法官承审案件分案,其中,承审中广为附随组织暨移转及追征案的法官陈心弘部分,今(29)天裁定驳回,可抗告。